保山市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负责和顺古镇保护和管理的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