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在和顺古镇风貌协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二)擅自进行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围填水面;

(三)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风貌的标牌、广告、招贴;

(四)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建筑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在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上刻划、涂污;

(六)露天焚烧垃圾、秸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