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实行机动车辆准入制度,市政工程、观光游览、运送货物或者施工等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除外。驶入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主干道、巷道、月台等非停车区域停放。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