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内的招牌、旗幌、门面装修、室外灯具款式和照明光色等应当体现和顺古镇传统特色,与和顺古镇风貌相协调。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