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实施和顺古镇保护详细规划项目以及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承担日常维护和修缮义务。腾冲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给予资金补助和技术支持。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