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和顺古镇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对不符合和顺古镇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依法予以改造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