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和顺古镇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对不符合和顺古镇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依法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