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和顺古镇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

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的,腾冲市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和顺古镇保护区内居住和从事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腾冲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和顺古镇消防安全保障方案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开展或者参加消防演练。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