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腾冲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顺古镇保护名录制度,定期对和顺古镇保护对象进行普查登记,编制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保护名录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应当分类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