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腾冲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和顺古镇建筑物、构筑物维修规范。制定和顺古镇维修规范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在和顺古镇保护范围内维护和修缮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和顺古镇保护规划和和顺古镇维修规范,不得影响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