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和顺古镇保护对象主要包括:(一)和顺古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三)传统民居、古牌坊、古石桥、古石刻、古木刻、古月台、古洗衣亭、古树名木;(四)与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遗迹;(五)历史地名、历史建筑名称;(六)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