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所购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对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买受人应当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在新组建公司中的股权承担民事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