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的,所购企业的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