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所购企业法人被注销的,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应当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