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资金筹措、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给予项目和资金方面的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