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组织、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督促农膜使用者捡拾废旧农膜,为设立废旧农膜回收网点和开展废旧农膜回收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