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膜使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农膜污染防治宣传教育;
(二)指导科学合理使用农膜;
(三)指导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服务;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资金及其他补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
(五)建立农膜残留监测制度,开展农膜残留监测;
(六)负责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对未及时回收废旧农膜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机构负责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