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废旧农膜的污染防治,实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扶持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回收利用废旧农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