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已修改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