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已修改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