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已修改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百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