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已修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百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