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补建或者置换。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