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助、彩票公益金投入、社会捐赠等渠道,筹设“孝善养老”资金,用于敬老、养老、助老相关工作。

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参加等级晋升评定。养老机构经省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评定晋级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