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医养结合机构中专职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的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待遇。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