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整合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建设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双向转介通道,形成医疗与老年康复护理在人才、技术、医保支付、设施设备上的联动协作服务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