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养老服务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养老机构发现收住老年人或者工作人员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