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在满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床位仍有空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所得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
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协议在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满足中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社会资本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