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制定集中划转审批事项基本目录,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基本目录开展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也可以结合实际,划转基本目录以外的行政审批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