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集中审批部门应当与监督管理部门签订行政审批监管衔接备忘录,确定集中审批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边界。职责边界划分未明确的,由监督管理部门继续实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