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全省开展一枚印章管审批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集中审批部门)行使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审批职权。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出行政审批职权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对划出的行政审批职权对应的事项,履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政策引导、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等职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