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机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厘清监督管理事权,明确监督管理对象和范围。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