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集中审批部门颁发相应许可证照后,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资料电子化,并实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和资料。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接收推送信息和资料,并及时启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程序。

集中审批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责任,以相应证照颁发和信息推送为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