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七条有效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