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能源等主管部门制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鼓励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居民房屋建设等领域使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产品。鼓励科研单位与资源化利用单位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新技术,建立科研成果转化机制,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