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矿山、电力、冶金行业等企业应当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粉煤灰渣、赤泥、镁渣、冶炼废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鼓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纳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堆存量。

鼓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规划建设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