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二)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三)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