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