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
(二)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三)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