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