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