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跨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行为的监督管理,与相关省份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