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其他固体废物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秸秆还田和以秸秆为原料的沼气、燃料乙醇、发电、饲料、食用菌等产业发展,支持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