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危险废物第十八条有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建设医疗废物收集、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