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电器电子、汽车、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和复合包装等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产品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料、保障废弃产品规范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信息公开等方式,履行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