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危险废物第十六条有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合理配备收集、转运设施和车辆,至少每两日到本服务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转运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每日到各集中隔离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转运医疗废物,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