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危险废物第十五条有效实验室、化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对产生的废药剂、废试剂等危险废物依法收集、贮存和处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