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危险废物第十四条有效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等知识的培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