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