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