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五十七条有效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