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五十六条有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